要求电话咨询的委托人询问的话题真是多种多样。 最近,对故人的流动资产继承的咨询特别多。 虽然在专栏中也多次提到过,但是很多人误会的地方还很多是流动资产。
制作生活信托时,向顾客要求的信息之一就是流动资产明细。 律师在制作生活信托时询问了流动资产明细,当然认为该流动资产会转移到生活信托。 但是律师不是顾客的财政代理人,因此不能将流动资产转移到生活信托上。 那么,流动资产如何转移到生活信托上呢?
首先,顾客要拿着证明创建了"生活信托(Certification of Trust)"的确认书,主动到相关金融机构要求向生活信托(Living Trust)转移账户。 此后,相关金融机构将把业主(ownership)即账户所有者转移到Living Trust。 例如,金哲洙在制作"哲洙金生活信托(The Chul Su Kim Living Trust)"后,将确认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文件带到交易银行,将本人所有账户的名义从"哲洙金(Chul Su Kim)转移到"哲洙金生活信托(The Chul Su Kim Living Trust)"时,该账户就变成了"生活信托(The Chul Su Kim Living Trust)"。 这时要注意的是,将现有的个人名义账户转移到生活信托账户时,根据金融机关的不同,不只更换账户名,而是可以要求关闭现有账户,以生活信托的名义开设新账户。 因此,如果想原封不动地使用现有账户,一定要查看是否因信托账户的转移而出现现有账户被关闭的情况。
更简单的方法是从一开始就以生活信托的名义开设新账户。 例如,现金证书(CD)有到期期限。 这时,如果干脆以生活信托的名义开设到期的现金证书账户,该现金证书账户将从一开始就成为生活信托所有的账户。
那为什么需要生活信托账户呢? 第一,制作生活信托后,如果生病,即疼痛到难以管理财政的情况(例如痴呆的情况),Successor Trustee,即继承执行者可以代理财产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生病,为了让子女更容易管理财产,建议将账户转换为生活信托。 另外,在父母生前或父母死后以生活信托的名义销售房地产时,需要存入销售款的账户。 房地产交易后,以哲洙金生活信托发行了支票,如果没有哲洙金生活信托账户,到时候就要开户,非常麻烦。 特别是,如果是金哲洙死亡后,就不能使用金哲洙的社会号码,因此为了开设账户,需要获得新的税金申报号码(Tax ID),存在诸多不便。
那么,律师为什么不能通过生活信托名义转移的流动资产明细从顾客那里得到呢? 笔者的办公室为了向顾客详细咨询流动资产的生活信托名义转移、生活信托或以子女的名义设定受惠者而接受顾客咨询的目的很大。 另一个是为了告诉子女父母的流动资产信息。
大部分子女不知道父母的流动资产明细。 因此,即使是不以生活信托名义转移的流动资产,也要留下账户信息,正确设定受惠者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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