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给子女的财产是"赠与"的财产,父母死后给的财产是"继承"的财产。 子女从父母那里得到"赠与"或"继承"的财产是转让的相应子女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即离婚时无需分享的财产。 对此,顾客们经常有几种误解。
第一,子女结婚前要赠与,子女夫妇离婚时可以不分享赠与的财产。 即使父母在结婚前赠与,如果子女结婚后将共同财产混入本人赠与的财产中,子女离婚时也会成为财产分割对象。
与共同财产混合的意思,通常是指子女为了管理相关资产,投资自己的时间,或者将自己的工资或工作赚取的收入用于赠与的财产时,就像白纸掉下吃货一样,财产的性质从个人财产转变为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如果父母所有的公寓在结婚前赠与儿子,儿子继续代替父母进行管理,那么结婚后儿子提供的劳动力的代价也有儿媳的份。 也就是说,对于儿子管理后增加的净资产价值,儿媳也可以主张权利,听到这些的很多客人提出疑问:"不是,结婚前给的,只给了儿子,为什么儿媳的部分就在那里出现呢?"
这是因为误以为儿子的劳动力是儿子的个人财产。 因此,希望阅读该专栏的读者一定要记住,此次子女提供的劳动力,子女的配偶也可以主张权利。 当然,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可以制定婚前合同(Prenuptial Agreement),结婚前并从子女的配偶那里得到即使离婚,父母只赠与子女的房地产在离婚时只拥有子女的约定。 这时再三嘱咐,一定要去找专门研究家庭法的律师,接受正确的咨询,签订婚前合同。 很久以前咨询的顾客顾名思义,在结婚前一天从儿媳那里收到了亲笔信,并拿来了像誓约书一样的一张纸,但婚前合同没有遵守任何法律生效的条件。 结果,该誓约书遗憾地告知,只能让顾客安心,但子女离婚时并不会收到法律上的帮助。
第二,即使子女结婚后将财产赠与子女,但仅以子女的名义给予房地产/公司或流动资产,因此离婚时无需分享相关财产。 这也有很多误会。 子女结婚后收到的财产也是优先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房地产,子女在该房地产的融资额/财产税缴纳/或修理费等中,只要从本人工资或劳动力的代价获得的收入/配偶的工资或劳动力的代价获得的收入中支付,最终个人财产中就会掺杂夫妻共同财产。 向"只女儿工作,女婿只照顾孩子,为什么用女儿的工资偿还了融资金额,就让该房地产有女婿的份儿"的顾客们也说明了女儿的劳动力或努力最终是包括女婿份儿在内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赠与子女的财产,顾名思义,子女只能被动地接受收入。 一定要记住,不能提供任何劳动力或努力,而且要另外设立受赠财产的账户,分离子女的"个人财产" 另外,通过与专家的商谈,一定要考虑赠与是否真的是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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