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生活信托的情况下死亡时,如果夫妻共同积累的共同财产或名义是死亡配偶的名义,就要进行配偶请愿(Spousal Property Petition),如果死亡的配偶是结婚前积累的财产或结婚前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就要经过继承验证(Probate)程序。
两个都是在继承法院(Probate Court)进行的程序或配偶请愿,律师费用及法院各种费用和所需时间相对较小。 配偶请愿要证明剩下的配偶真的是继承法上可以接受的第一位继承人。
例如,要准确查明何时与故人结婚、何时与故人移居加利福尼亚、何时购买故人单独名义的房地产、为什么只以故人的名义成为房地产名义等。
例如,夫妻结婚后用共同资金购买,偏偏在妻子独自去韩国旅行的时期购买房地产,几十年间以丈夫的名义拥有房地产,丈夫死亡时,名义上以丈夫的名字进行,因此配偶的请愿可以毫无问题的进行。
但是,如果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混在一起,根据法院的力量,配偶的请愿被驳回,最终可能会被验证继承程序。
例如,父母生前将房地产赠与女儿,女儿结婚后死亡的话,很多情况下会被认为是女儿的个人财产,根据个人财产的继承顺序,剩下的家人会得到此财产。
死亡的女儿没有子女,只有配偶,配偶和父母各获得1/2。 如果女儿有一个配偶和一个子女,那么娘家父母没有应得的份额,配偶和相应子女将各继承1/2。
相反,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子女,配偶将获得1/3,剩下的子女将获得2/3。 因此,剩下的配偶可以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100%,个人财产根据子女与否决定剩下的家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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