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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阻止继承诉讼吗?

最近,真的因为诉讼事件,来到笔者办公室的委托人大幅增加。 我认为这不仅仅局限于笔者的办公室。 也就是说,随着生活困难的移民第一代积累的财富逐渐赠与/继承子女,由此带来的家人之间或受惠者之间的不和谐最终演变成法庭攻防战的情况越来越多。

  有时,委托人中有人误会,如果建立生活信托,就不会发生继承相关诉讼。 或者,很多人问有没有不发生诉讼的继承计划,但即使制定了生活信托,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继承诉讼,也没有阻止诉讼本身的继承计划。 但是根据继承计划,诉讼可能会提前解决。 由于理解错了,即使建立生活信托也无法阻止继承诉讼,所以很多人干脆不打算进行任何继承计划。 最"恶"手中的"恶"手,其理由是,在没有人得到继承股份的情况下,有可能还要进行继承诉讼。

举例来说,假设在韩国城备受瞩目的资产家在没有任何继承计划的情况下死亡。 这位是初婚还是再婚,子女是否有各自的婚姻生活,如果再婚的话,再婚生活了多久就死亡了,再婚前是否退休了,再婚后是否也在继续工作等等,需要继承法院(Probate)来追究的因素越来越多。 这是因为死者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和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的继承分配率非常不同。 因此,如果对财产没有明确的分界线(什么是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在特定财产中所占比率是百分之几,共同财产比率又是百分之几),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或现配偶和前妻所生的子女之间的继承诉讼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或者,即使制作好生活信托,也有可能发生继承诉讼的情况。 例如,在两个子女之间,让一个子女继承更多的继承份额,或者只把继承全部交给特定受惠者等,不通常情况下,继承分配也要做好对继承诉讼的准备。

 

大部分的继承诉讼都是以两个为前提进行的。 第一个前提是被继承者(即继承者)在不正确的精神状态下制作了生活信托或赠与,第二个前提是受继承者(继承者)的压力下,不得不向该继承者赠与或继承了很多财产。 因此,对于不通常的继承,为了消除第一次继承诉讼的依据,让被继承者接受精神科鉴定,并接受鉴定意见。 此时,进行精神鉴定的精神科医生应该能够对被继承者遗言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法院攻防战时的证词。 因此,在"继承诉讼"中寻找具有很多证人出庭经验、理解生活信托结构的精神科医生,接受精神鉴定非常重要。


第二,为了证明在没有继承者压力的情况下,以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进行继承计划或赠与,除被继承人的律师外,还要由其他律师对被继承者进行自我检讨(Independent Review)。 即,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律师,而是律师与被继承者见面进行采访后,一定要拿到在没有相关继承者身体和精神压力的情况下,由被继承者决定继承分配的检讨书。 而且最重要的是平时通过家人之间的对话阻止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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